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詮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13,09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6,742 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變更為賈宗翰,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以符法制。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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