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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真真楊國祥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詮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13,09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6,742 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變更為賈宗翰,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以符法制。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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