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兄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總惠
- 被上訴人
-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11月9日104年度建上字第34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047,83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942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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