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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鄭月霞魏式璧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4號

上訴人
兄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總惠
被上訴人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11月9日104年度建上字第34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047,83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942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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