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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鄭月霞蘇姿月楊淑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訴人
岡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1 月18日本院104 年度建上字第4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29,69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67,5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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