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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楊淑珍

  • 當事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上訴人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樑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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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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