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張雲龍
- 訴訟代理人
- 王叡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瑋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彩燕律師
- 被上訴人
- 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佩英
- 訴訟代理人
- 黃燦堂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交還地上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三點關於「即附圖所示編號A1-A15、B1-B6、C5-C9、D1-D3、D5-D8等33間小木屋,下稱系爭地上物」記載,應更正為「即附圖所示編號A1-A15、B1-B6、C5-C9、D1-D3、D5-D8等33間小木屋及編號D4車庫、編號C10牌樓,下稱系爭地上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