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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號

遷讓交還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高金枝謝靜雯邱泰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號

上訴人
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佩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雲龍間因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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