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佩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雲龍間因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