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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確認會員權利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徐文祥賴文姍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上訴人
張宏川
上訴人
劉瑞達
上訴人
朱秀氣
上訴人
張許采蘋
上訴人
洪鳳福
被上訴人
大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會員權利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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