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李俊良
- 被上訴人
- 家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寬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7 月12日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129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之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1,242元(計算式:45,122×461 =20,801,242),應徵裁判費292,6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