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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徐文祥陳宛榆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上訴人
林崇傑
被上訴人
家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7 月12日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129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之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68,296 元(計算式:45,122×68=3,068,296 ),應徵裁判費47,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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