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黃國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黃榮全、黃雅惠及黃國斌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8,910元,應徵裁判費為226,164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分別繳納上揭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