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98號上 訴 人 陳鄭垂柳 陳釗叡 陳釗熙 陳怡君 上 列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啓盛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893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及104 年度附民字第8 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向本院刑事庭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513 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確定,上訴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04 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3 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77 萬4,880 元,應徵裁判費8 萬7,333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上訴人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