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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鄭月霞魏式璧楊淑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98號

上訴人
陳鄭垂柳
上訴人
陳釗叡
上訴人
陳釗熙
上訴人
陳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被上訴人
林啓盛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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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893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及104 年度附民字第8 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向本院刑事庭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513 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確定,上訴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04 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3 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77 萬4,880 元,應徵裁判費8 萬7,333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上訴人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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