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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鄭月霞魏式璧楊淑珍
  •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 上訴人
    陳鄭垂柳
  • 被上訴人
    林啓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98號上 訴 人 陳鄭垂柳 陳釗叡 陳釗熙 陳怡君 上 列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啓盛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893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及104 年度附民字第8 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向本院刑事庭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513 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確定,上訴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04 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3 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77 萬4,880 元,應徵裁判費8 萬7,333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上訴人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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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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