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1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鄭月霞蘇姿月楊淑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14號

上訴人
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拔希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上訴人
鑫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同宏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陳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發票銀行」欄關於「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美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