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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徐文祥賴文姍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9號

上訴人
成龍健康禮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家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涵如律師
被上訴人
穎創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限公司)
被上訴人
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曾陳益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先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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