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9號上 訴 人 成龍健康禮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家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涵如律師 被上訴人 穎創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限公司) 被上訴人 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曾陳益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先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白 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