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7號
- 再審原告
- 黃吳素真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黃金標、德禎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2 月4 日所為103 年
度上字第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本件再審原告按其二
審之上訴利益為其供被上訴人通行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
0000地號面積273 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故再審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9 萬6,500 元(計算式:系爭
土地公告現值2 萬500 元/ ㎡×通行面積273 ㎡=559 萬6,5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 萬4,66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
1 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