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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2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21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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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于珍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芳綾律師
被上訴人
蘇云美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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