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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國川甯馨黃宏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7號

上訴人
楊景翔
上訴人
郭明龍
上訴人
陳宣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被上訴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淇媛為被上訴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陳國隆於民國103 年9 月25日已因主管機關限期董監事改選而未改選而當然解任,而被上訴人已於107 年11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與董事會,改選董事及董事長為楊淇媛,並經登記,有公司基本登記資料查詢單、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本院卷第33至34頁、第251 至258 頁),本件訴訟自應由楊淇媛為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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