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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徐文祥賴文姍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2號

上訴人
黃清讚即鎰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複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
被上訴人
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複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事件尚有欠明瞭之處,有

再開辯論、調查必要,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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