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黃清讚即鎰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複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 被上訴人 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複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事件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再開辯論、調查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