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上訴人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樑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