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 上 訴 人 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來 上列當事人因與茂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迪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萬元(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各給付茂迪公司1675萬元之上訴+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反訴請求茂迪公司各給付750 萬元之上訴=3350萬元+1500萬元=485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5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