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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真真郭宜芳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易字第19號

上訴人
和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益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被上訴人
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信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 年2 月2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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