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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鄭月霞魏式璧楊淑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號

上訴人
綠瓦堤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俊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綺雯律師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洪兆隆
訴訟代理人
黃思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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