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號
- 上訴人
- 綠瓦堤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英俊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綺雯律師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洪兆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思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