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8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82號
- 抗告人
-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素真
- 代理人
- 馬興平律師
- 代理人
- 柯如娟
- 相對人
-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徽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明異議(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所為103 年度司執字第42662 號裁定,除附表編號24、61部分外均廢棄,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其餘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持原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金錢債權)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即103 年度司執字第42662 號),並主張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動產抵押權人,且放置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建物旁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即係債務人即相對人所有供設定動產抵押之動產(詳如附表所示)。詎執行法院之司法事務官竟以系爭動產從外觀無法判斷是否與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所示動產具有同一性,且系爭動產及放置所在地之高雄市○○區○○路000 號建物,現均非債務人占有使用中,況現占有人鋼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鋼程公司)及劉振興均主張其為系爭動產之所有人,另相對人亦提出聲明書陳稱公司因週轉不靈而跳票,於100 年11月1 日即有各債權人至公司搬走各項原料及設備,而設定動產抵押權均係迫於債權人之壓力所為,該財產目錄本即與財產現況有所出入,又經債權人搬走原料設備後,無法再確認抵押標的物是否存在等語,故無法斷定系爭動產是否即為動產抵押標的物品為由,駁回伊之強制執行之聲請,經伊聲明異議,仍遭原法院駁回。然執行法院於實施強制執行之際,就執行標的是否為債務人之財產,係以形式主義即標的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本件依執行筆錄所載,至少系爭動產中之3 台天車及1 台地磅(即附表編號58、91、93、119 ),應可認屬債務人所有,且鋼程公司及劉振興亦無法提出系爭動產為其所有之證據,則司法事務官之裁定及原裁定均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並准伊就系爭動產為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係持原法院核發之102 年度司執字第43939 號債權憑證(計6 件,內容均為命相對人給付金錢之確定支付命令)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發之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編號分別為高市經發工動字第2833、2842號)為執行名義,並指稱放置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之系爭動產,即為動產抵押之標的物,而聲請強制執行。又執行法院經前該現場後,在場人即劉振興陳稱其占有置於現場之動產,且無證據可證明系爭動產即為動產抵押之標的物,並另與鋼程公司提出異議狀,陳稱就系爭動產是否即為動產抵押標的物有所爭執。而執行法院經審核後,認動產抵押標的物明細表雖載明標的物名稱、規格、型式、製造廠商及廠牌,並標明出廠年月日及置放地點,但並未詳載其物品之規格及型式,亦未於明顯部位烙印或裝訂標籤,亦無相關標識或說明足供識別,則依外觀調查結果無從確認其同一性,故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抗告人聲明異議,亦經原法院駁回,此業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全卷查明屬實。
㈡按執行法院就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係依債權人之聲請,就其所指稱為債務人之財產進行查封拍賣,並將該財產變價所得分配予債權人。可見就查封之財產應以債務人之財產為限,且債權人就該財產為債務人所有之事實應提出相當之佐證。又財產之歸屬業經依法登記者(如土地、建物等不動產),固得以登記狀態為佐證(土地法第43條參照),然若該財產並未經登記,亦無明確資料可供佐證者(如動產或未登記建物),則執行法院基於職權,自得調查並斟酌債權人於聲請查封時,該財產客觀存在狀態之外觀,例如該財產之性質及用途、置放之地點、占有之沿革及使用情形等,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為審核判斷。而若經判斷結果認非屬債務人所有,即得不予查封或撤銷查封;若經判斷結果認屬債務人所有,而第三人仍主張其就該財產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時,則應命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救濟,此從強制執行法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觀之即明。又置放於債務人所有或使用房屋(含廠房)內之動產,若依其性質係供債務人日常生活使用之物品,例如置於債務人居住屋內之電器用品、傢俱或私人衣物飾品,一般係供債務人自行使用為原則,自可推認為債務人所有;又若置放於債務人廠房內供營業使用之生財器具設備,通常亦係以債務人所有為常態,自亦得推認為債務人之財產。
㈢本件抗告人所聲請查封之系爭動產,其置放地點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而該處不僅為債務人所興建且以債務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未登記建物(已列為本件拍賣標的),亦係債務人與抗告人所訂立本件動產抵押契約書所載抵押標的物之置放地點,此有各該動產抵押契約書(均於100 年11月1日所訂立,期間至110 年10月31日)、稅捐機關出具之稅籍證明書及拍賣公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查核確認屬實。又該處廠房原係供債務人營業使用之場所,且系爭動產均為供債務人生產使用之器具設備,嗣債務人因週轉不靈致支票跳票而未再進入公司後,鋼程公司及劉振興則係於101 年間始因向地主承租土地而占有使用該處廠房或修繕設備而續為使用,亦為鋼程公司及劉振興所不否認(見103 年8 月27日執行筆錄),再參以依債務人提出之聲明書所載,係各債權人在其跳票後,即逕至公司搬走各項原料及設備,而非經其同意所為。則依系爭動產之性質及用途、置放之地點、占有及使用之沿革等客觀存在之情形為研判,抗告人所稱系爭動產為債務人所有並係動產抵押之標的物,應非全屬無據。
㈣再者,依劉振興所提出與債務人訂立之動產抵押契約書(編號3644,於102 年7 月17日所訂立,期間至112 年7 月16日)所載,其中編號78(自動噴洗機)、91、93(均為中古天車)、119 (地磅)等項,與抗告人提出之動產抵押契約書上所載編號、項目及出廠年月日,大部分均屬相同(其中91、93僅廠牌不同,其餘均相同),可見依劉振興所提出之動產抵押契約書之記載,上開項物品亦均屬債務人所有而設定動產抵押予劉振興之標的物;又鋼程公司雖陳稱編號58之天車為其所有(見103 年7 月17日執行筆錄),但並未能提出憑據資料供查核,則依此客觀之事證為研判,自應可推認為債務人之財產。
㈤至置於現場之系爭動產雖未於明顯部位烙印或裝訂標籤,亦無相關標識或說明足供識別,致在判斷並確認與系爭動產抵押標的物之同一性上,略嫌不足,然其中除編號24、61之堆高機外(詳㈥所述),其餘部分從各該動產之性質及用途、置放之地點、占有及使用之沿革等客觀存在之情狀,並參酌動產擔保契約書上所列之標的物名稱、規格、型式、製造廠商及廠牌、出廠年月日等客觀資訊為相互勾稽及研判,抗告人所稱即為動產抵押之標的物,應已具有相當程度之佐證。則依上開說明,執行法院應可在與附表所示資料形式上相符之動產部分為查封,而若鋼程公司或劉振興仍主張其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應由其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救濟,較符條文規定之意旨。
㈥另依動產抵押標的物明細所載編號24之堆高機為13T ,編號61之堆高機為5T,而依103 年8 月27日之執行筆錄所載,而置放現場之堆高機編號24為10T ,編號61為7T,則就形式觀之,即與抗告人所稱之動產抵押標的物規格不符,執行法院不予查封,自屬適當。
三、綜上所述,抗告人主張置於上開處所之系爭動產均為債務人所有之動產抵押標的物,依上述客觀存在之資訊為研判,除附表編號24、61之堆高機部分外,應屬有據,而得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就附表編號24、61以外部分,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原法院予以維持,均無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並由執行法院續行處理。至附表編號24、61部分,因經形式審查結果,並無從確認即係相對人所有且屬動產抵押標的物,則執行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就此部分,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原法院予以維持,均無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附註: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標的物名稱 │規格之型式│製作廠商│廠牌│出廠年月日│單位│數量│ ├──────┼─────┼────┼──┼─────┼──┼──┤ │024 │13T │TCM │TCM │2008/08/10│台 │2 │ │堆高機 │ │ │ │ │ │ │ ├──────┼─────┼────┼──┼─────┼──┼──┤ │058 │5T │合雄 │合雄│2009/03/01│台 │1 │ │天車 │ │ │ │ │ │ │ ├──────┼─────┼────┼──┼─────┼──┼──┤ │061 │5T │TCM │TCM │2009/10/10│台 │1 │ │堆高機 │ │ │ │ │ │ │ ├──────┼─────┼────┼──┼─────┼──┼──┤ │078 │隧道式 │九龍 │九龍│2010/06/11│台 │1 │ │自動噴洗機 │ │ │ │ │ │ │ ├──────┼─────┼────┼──┼─────┼──┼──┤ │091 │5T │合雄 │合雄│2010/11/30│台 │1 │ │天車5T中古 │ │ │ │ │ │ │ ├──────┼─────┼────┼──┼─────┼──┼──┤ │093 │5T │合雄 │合雄│2010/11/30│台 │1 │ │中古天車 │ │ │ │ │ │ │ ├──────┼─────┼────┼──┼─────┼──┼──┤ │119 │地面式 │浩鼎 │浩鼎│2011/08/31│式 │1 │ │地磅 │ │ │ │ │ │ │ ├──────┼─────┼────┼──┼─────┼──┼──┤ │112 │小型 │遠鵬 │ │2011/05/30│台 │1 │ │空壓機 │ │ │ │ │ │ │ ├──────┼─────┼────┼──┼─────┼──┼──┤ │048 │45:1 │全烽 │ │2009/07/04│式 │1 │ │噴漆機 │ │ │ │ │ │ │ ├──────┼─────┼────┼──┼─────┼──┼──┤ │049 │45:1 │全烽 │ │2009/07/04│式 │1 │ │噴漆機 │ │ │ │ │ │ │ ├──────┼─────┼────┼──┼─────┼──┼──┤ │056 │大型 │復盛 │ │2009/01/20│台 │1 │ │空壓機 │ │ │ │ │ │ │ ├──────┼─────┼────┼──┼─────┼──┼──┤ │076 │大型 │復盛 │ │2010/01/12│台 │1 │ │空壓機 │ │ │ │ │ │ │ ├──────┼─────┼────┼──┼─────┼──┼──┤ │116 │4孔 │鵬昇 │ │2011/07/06│式 │1 │ │漏斗設備 │ │ │ │ │ │ │ ├──────┼─────┼────┼──┼─────┼──┼──┤ │043 │45:1 │全烽 │ │2009/03/10│台 │2 │ │噴漆機 │ │ │ │ │ │ │ ├──────┼─────┼────┼──┼─────┼──┼──┤ │020 │大型 │遠鵬 │ │2008/07/18│組 │2 │ │空壓機 │ │ │ │ │ │ │ ├──────┼─────┼────┼──┼─────┼──┼──┤ │077 │小型 │鵬昇 │ │2010/01/12│台 │1 │ │空氣桶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