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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簡色嬌黃科瑜林紀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長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約

上列當事人與洋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8 萬32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 萬8,1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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