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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徐文祥謝靜雯賴文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張愈華
聲請人
張光正
聲請人
張光偉
聲請人
張光明
相對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莫景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3 年12月30日102 年度訴字第196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聲請人之母房玉琴(業於民國102年8 月19日死亡)因高血壓控制不良,自民國101 年10月11日起迄102 年8 月19日止,在相對人經營之醫療院所住院接受治療,遭相對人追索住院期間之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1,247,476 元,嗣因房玉琴於訴訟繫屬期間死亡,而由其繼承人即聲請人承受訴訟(下稱系爭本案事件)。系爭本案事件雖經第一審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惟聲請人非無勝訴之可能,且聲請人張愈華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提供法律扶助,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情。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固有明定。惟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規定,共同訴訟人因連帶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準此,連帶債務人聲請訴訟救助,必全體當事人均無資力,始足當之,如僅其中一人或數人無資力,其餘同造當事人仍有資力足以負擔全額訴訟費用,即與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得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不符,自不得准許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有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足參,而聲請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亦有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聲請人係房玉琴之繼承人,就房玉琴積欠之醫療費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醫療費用明細表為憑(見原審卷㈠第93、86至92、6 至8頁),而聲請人就其為房玉琴繼承人之事實,亦不爭執,是依民法第1153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對房玉琴所遺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乃連帶債務人,應堪認定。依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必全體均無資力,始足當之。

㈡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又聲請人張愈華於102 年度雖無收入,惟其名下有汽車1 部、投資2 筆;聲請人張光正除名下有汽車1 部外,其於102 年度另有薪資所得及利息收入,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25,200元(即302,400 ÷12=25,200 );聲請人張光偉則無收入,名下亦無任何財產;聲請人張光明於102年度則有薪資所得、營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利息及股利收入,總額達140 餘萬元,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95,254元(即1,143,050 ÷12 =95,254,元以下四捨五入),其名下復有房屋、土地各1 筆及投資11筆等情,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2、23、24頁),顯見聲請人非全為無資力之人,再徵諸聲請人就系爭本案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僅27,062元,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4 年2 月25日所為102 年度訴字第1961號裁定為憑(見本院卷第48頁),益徵聲請人非無力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以張愈華縱曾獲法扶高雄分會准予訴訟救助,並有卷附法扶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憑(見本院卷第5 、7 至9 頁,原審卷第137 頁),惟聲請人當中既不乏有收入及不動產之人,而有不符法律扶助情事存在,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規定,法院自不受法扶高雄分會准允訴訟救助之判斷拘束。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既與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要件不合,自不能准許。

四、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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