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張宏川
- 上訴人
- 劉瑞達
- 上訴人
- 朱秀氣
- 上訴人
- 張許采蘋
- 上訴人
- 洪鳳福
- 被上訴人
- 大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高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會員權利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