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6號
- 上訴人
- 李雨蒼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吳盈進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2,875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