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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陳真真黃國川郭宜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6號

上訴人
李雨蒼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吳盈進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2,875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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