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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再字第6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參加人
合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秋涼
再審被告
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玉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 月28日下午2 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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