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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鄭月霞魏式璧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蘇宏哲
被上訴人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8月17日104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42萬3,21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6,985元,已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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