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柯目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姵妏、柯麗珍、柯麗春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424,62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93,276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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