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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徐文祥陳宛榆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1號

上訴人
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章
送達代收人
邱玲玉 高雄市○○區○○○街00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伯固企業有限公

司、力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221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9,

54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5,307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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