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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43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徐文祥李昭彥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43號

上訴人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如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百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3 月8 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243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8,500 元,應徵裁判費42,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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