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4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43號
- 上訴人
-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燕如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百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3 月8 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243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8,500 元,應徵裁判費42,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