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3號
- 上訴人
- 鄭志敏
- 兼訴訟代理人
- 李重德
- 被上訴人
- 鄭榮發
郭松茂
羅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1月11日105年度上字第43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170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