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70號
- 上訴人
- 黃昭憲
上列當事人與陳俞彣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7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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