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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道路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黃科瑜
  •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 上訴人
    陳瑋憲
  • 被上訴人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陳瑋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再審被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道路通行權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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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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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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