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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建上易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謝靜雯洪能超邱泰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易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忠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秀玲
訴訟代理人
翁昇鋒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德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聖涵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浩建
訴訟代理人
趙寶貞
參加人
上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璋
訴訟代理人
陳文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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