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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魏式璧黃宏欽陳宛榆

  • 當事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中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上 訴 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王明一律師 陳彩繁 被 上訴 人 張中周 張明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 記 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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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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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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