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武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村來等人間請求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