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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簡色嬌張維君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上訴人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村來等人間請求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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