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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徐文祥賴文姍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8號

上訴人
和則宏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土生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

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06 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1,017,12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9,7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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