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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鄭月霞蘇姿月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8號

上訴人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上訴人
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焜
被上訴人
楊滎華

       楊崔麗

       楊滎國

       楊滎亭

       楊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5 月16日105 年度重上字第88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06 萬7,000 元【計算式:3,567,000 元+3,500,000元=7,067,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6,489 元,依法應由上訴人繳納,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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