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抗字第5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抗字第57號
- 抗告人
- 永翔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隱臥
- 抗告人
- 金同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龍輝
- 抗告人
- 永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晚結
- 抗告人
- 立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媽帝
- 抗告人
- 海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益
- 抗告人
- 牛塘橋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騰輝
- 抗告人
- 昕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振國
- 抗告人
- 立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晚結
- 抗告人
- 嘉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建利
上列抗告人間因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周村來等23人間請求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1日追加抗告人為原告,對於105 年8 月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89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抗告狀上之抗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法定代理人得以簽名代替印章。公司章及代表人章應與公司資料登記變更事項卡上之印文相符。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