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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抗字第57號

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追加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抗字第57號

抗告人
永翔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隱臥
抗告人
金同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
抗告人
永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晚結
抗告人
立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媽帝
抗告人
海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抗告人
牛塘橋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騰輝
抗告人
昕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振國
抗告人
立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晚結
抗告人
嘉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利

上列抗告人間因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周村來等23人間請求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1日追加抗告人為原告,對於105 年8 月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89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抗告狀上之抗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法定代理人得以簽名代替印章。公司章及代表人章應與公司資料登記變更事項卡上之印文相符。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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