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1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 法定代理人
- 滕永俊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銘
- 訴訟代理人
- 余楊巽任
- 訴訟代理人
- 尹筱彤
- 參加人
- 北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裕
- 訴訟代理人
- 周村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元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郁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惠真
- 訴訟代理人
- 周振宇律師
廖珮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漏列關於「其餘上訴駁回」之記載,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