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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21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簡色嬌黃科瑜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1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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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文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戰鬥系統工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21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85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繳納。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亦未委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缺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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