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7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美雪
- 被上訴人
- 隆順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0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7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70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1,743元。本院於106 年1 月17日以105 年度上字第170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參(本院卷第196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繳納查詢表可稽(同卷第197 頁)。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