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00號上 訴 人 楊燕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藻安生技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200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4,675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