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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鄭月霞魏式璧楊淑珍

  • 當事人
    楊燕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00號上 訴 人 楊燕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藻安生技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200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4,675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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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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