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陳真真、郭宜芳、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江玲如
- 上訴人世紀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世紀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玲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琦、陳烱泰、同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3,16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郭蘭蕙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