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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真真郭宜芳楊國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號

上訴人
世紀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玲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琦、陳烱泰、同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3,16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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