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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徐文祥陳宛榆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字第221號

上訴人
兼被上訴人
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章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上訴人
兼上訴人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被上訴人
伯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沄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桂清
被上訴人
力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沄
訴訟代理人
朱雯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839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6 年6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訟訴費用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伯固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何桂清、蘇力敏,在訴訟中法定代理人依序變更為賴英名、曾錦沄,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並經賴英名、曾錦沄聲明承受訴訟,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下稱源豐公司)起訴主張:豐源公司與被上訴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鹿公司)、被上訴人伯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伯固公司)、被上訴人力仁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力仁公司)分別簽立車輛加油簡易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名鹿公司、伯固公司、力仁公司向源豐公司購買油料,依契約第4 條約定,名鹿公司、伯固公司、力仁公司應於次月15日前給付每月19日至次月18日之加油費,因兩造交易模式為源豐公司依據名鹿公司、伯固公司指示,將油料送至名鹿公司、伯固公司指定場所,故所支出之運費,依約定應由名鹿公司及伯固公司負責。源豐公司與名鹿公司、伯固公司、力仁公司一直以來交易正常。詎名鹿公司、伯固公司、力仁公司自民國103 年12月起,竟未依上述約定給付應付款項,名鹿公司就103 年12月19日起至104 年4 月30日止,積欠新臺幣(下同)3,093,533 元(各期欠款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伯固公司就104 年1 月19日起至104 年4 月30日止,積欠1,299,200 元(各期欠款詳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力仁公司就104 年1 月19日起至104 年4 月30日止,積欠146,125 元(各期欠款詳如附表一之三所示),經多次催討未果。爰依契約及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聲明:㈠名鹿公司應給付上訴人3,093, 533元、伯固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299,200 元、力仁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46,125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名廘公司、伯固公司、力仁公司則為下列之抗辯:

⒈名鹿公司、伯固公司以:源豐公司提出欠款附表、簽帳客戶請款單,乃其自行編製,渠等否認源豐公司所提該等文書形式上之真正。且上開簽帳客戶請款單上所列客戶名稱,同時並列名鹿公司及訴外人有于企業有限公司,復未提出有名鹿公司人員簽收之簽帳單,顯屬不實。兩造間商業往來時間久遠,源豐公司甚明瞭其請款時需附經渠等人員簽收之簽帳單,經核真正無誤後,始能辦理給付貨款流程。再源豐公司不願提供簽帳單供查核,致渠等無法核對是否尚有未給付之貨款,此有名鹿公司於104年7 月27日通知源豐公司提送相關請款憑證之存證信函,及於同年8 月12日再次通知檢送公司人員簽帳單以供核對之存證信函可憑。源豐公司所提簽帳單上之簽收人員並有非渠等授權之人簽名,故源豐公司主張與事實不符。且伯固公司部分,請款金額較歷次請款金額過大,源豐公司之請求實為無理由等語抗辯。

⒉力仁公司以:源豐公司提出欠款附表、簽帳客戶請款單,乃其自行編製,若無伊公司人員簽帳單據,難據以認定伊尚積欠源豐公司主張之金額,否認源豐公司所提該等文書形式上之真正。兩造間商業往來時間久遠,上訴人應甚明瞭其請款時需附伊公司人員簽收之簽帳單,經查核真正無誤後,始能辦理給付貨款流程。實則伊均有給付貨款予上訴人,上訴人之主張應屬誤解;倘伊尚有未給付貨款,亦應係源豐公司未依雙方請款程序,無提供簽帳單據供查核,致被上訴人無法辦理給付,此應歸責於上訴人,上訴人反誣指而訴請給付,實有未洽。源豐公司主張與事實不符,其請求為無理由等語抗辯。

四、原審判決命名鹿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274,030 元,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命伯固公司應給付上訴人315,280 元,及自民國104 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行宣告,駁回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源豐公司及名鹿公司不服,各自提起上訴,源豐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源豐公司部分廢棄。㈡名鹿公司應再給付1,819,503 元本息。㈢伯固公司應再給付983,920 元本息。㈣力仁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146,125 元本息。其對造則均答辯聲明請求駁回上訴;名鹿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命名鹿公司部分給付超過379,940 元本息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源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源豐公司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名鹿公司之上訴。(伯固公司於原審敗訴部分,未據上訴,業已確定)

五、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間分別簽立車輛加油簡易合約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油料,上訴人應於每月20日送帳單,被上訴人應於次月15日給付每月19日至次月18日之加油費。

㈡名鹿公司於103 年12月、104 年1 月及3 月依序各給付661,062 元、687,970 元、1,403,118 元予源豐公司。伯固公司於103 年12月、104 年1 月、3 月依序各給付121,800 元、237,081 元、134,180 元予源豐公司。

㈢賴英名、陳祥和、黃茗澕、李坤虎、魏欣怡、張嬿妮、夏良忠等7人經名鹿公司授權向源豐公司叫油。

㈣徐哲南經伯固公司授權向上訴人叫油。

六、本院判斷:

㈠就名鹿公司部分:名鹿公司固承認附表二之一大編號1 、2 及大編號3 其中之編號1 、2 ,以及附表二之二大編號1 所列加油之事實,惟抗辯其已以號碼RP0000000 支票(票面金額1,403,118 元)給付加油費用,並稱許建安僅拿了部分104 年1 、2 月份的簽帳單,於104 年3 月20日時拿2 月20日到3 月18日的簽帳單來補1 、2 月份簽帳單不足之部分等語為辯(本院卷一第220 、243 頁、卷二第19至20頁),惟為源豐公司所否認,源豐公司以該支票係用於支付103 年12月份、104 年1 月份貨款(即指103 年11月19日至103 年12月18日購油的貨款,及103 年12月19日至104 年1 月18日購油部分貨款;本院卷二第32、64頁)。就此所爭,即應審究該支票係用於支付104 年1 月份以前?抑或2 月份以前購油之貨款。經查:

⒈源豐公司與名鹿公司簽訂車輛加油合約書第4 條:「付款方式:月結帳款。每月19日至次月18日之加油費由源豐公司於當月20日前寄送帳單至甲方之營業所,名鹿公司於次月15日前支付即期票或直接匯款入源豐公司指定帳戶」,是而倘依名鹿公司所稱,支票係用於支付1 、2 月份貨款,則計算購油期間為103 年12月19日至104 年2 月18日,名鹿公司應於104 年3 月15日前支付該款,然該支票係於104 年2 月15日即已簽發,有名鹿公司提出之104 年2 月15日支票簽收簿可稽(本院卷二第22頁),簽發時間早於2 月份之加油費計算期間截止日(2 月18日為截止日),因此,名鹿公司所辯支票用於支付上開期間之金額,已有不符。況嗣後於104 年2 月16日名鹿公司仍有加油消費之事實(即附表二之一大編號1 其中編號8 ),有賴英名簽名之加油簽帳單為可證(原審卷二第9 頁),則在消費仍持續發生,總額未明之情形下,難認名鹿公司於104 年2月18日結算截止日前即提前簽發該紙支票。名鹿公司辯稱該支票為104 年2 月16日簽發(本院卷二第18頁),然由名鹿公司提出記載為104 年2 月15日簽發之支票簽收簿,該簽簿係「按日記載」,顯示該紙支票非2 月16日簽發,名鹿公司所辯自難憑採。依兩造所訂契約第4 條約定,名鹿公司本應於104 年2 月15日前支付1 月份貨款,上揭支票雖於104 年2 月17日始由源豐公司簽收,但名鹿公司於104 年2 月15日就已簽發,與源豐公司主張是紙支票係名鹿公司用於給付1 月份貨款,時間脗合,源豐公司主張應為可採。

⒉證人即名鹿公司工管人員曾蓓瑜證稱:104 年1 、2 月的貨款中,簽帳單缺很多,我有告訴許建安,許建安也是叫我先整理,然後再補帳單給我,我是因為基於信任,而且是認識的,才幫許建安整理,許建安也怕影響到領款時間,後來許建安有補簽帳單到3 月,因為剛好當時許建安來領1 、2 月的款項,將3 月的簽帳單來補1 、2 月不足之部分等語(原審卷二第69至70頁),所述固符合名鹿公司所云許建安3 月20日拿3 月份簽帳單來補之說,然上開支票名鹿公司早於104 年2 月15日簽發,於同年月17日由許建安領取,若依曾蓓瑜之說,許建安係領1 、2 月加油款,而1 、2 月加油款項應於3 月時領取支票,就時間上而言,已有未合,名鹿公司辯源豐公司於收取1 、2 月款項時另以3 月份簽帳單(即附表二之一大編號2 、大編號3其中編號1 、2 )來補1 、2 月之不足,即屬無據。況據曾蓓瑜證稱其僅負責核對簽帳單無誤後送主管簽核,未經手付款(原審卷二第66至67、69頁),曾蓓瑜既未經手後續簽核、放款事宜,則其所稱附表二之一大編號1 、2 及大編號3 其中之編號1 、2 ,以及附表二之二大編號1 均已付款之證述,難信真實。至於名鹿公司提出之工程計價請款單(本院卷二第23至28頁),僅填表人夏良中、李坤虎2 份內容記載「1 月份」之請款單經董事長簽核,至於填表人載賴英名、魏欣怡之請款單非但未經主管簽核,無載明付款辦法,各該非由源豐公司所作賴英名、魏欣怡為填表人之請款單,自不足據為源豐公司曾提出「2 月份」簽帳單之證明。名鹿公司辯稱以該紙支票支付2 月份即附表二之一大編號1 之簽帳單費用,核不足採。源豐公司主張名鹿公司尚未支付2 月份(即附表二之一大編號1 )之加油款項,堪予採信。

⒊名鹿公司以:當時春節假期在即,事務繁忙,曾蓓瑜因與許建安熟識而未按規定作業流程,讓許建安以3 月份簽帳單(即附表二之一大編號2 、大編號3 其中編號1 、2 )來補1 、2 月份簽帳單不足之部分,故源豐公司請求3 月份簽帳單,係重複計算云云,並以曾蓓瑜上揭證述為據(原審卷二第69頁)。然曾蓓瑜所述並不可信,已如前述,且源豐公司本可於3 月18日結算以後,依約請求3 月份簽帳單之金額,衡情亦無挪移3 月份簽單領取1 、2 月貨款之必要,苟真如此挖3 月份補1 、2 月份之缺,則3 月份如何有據請領?核與常理不符,名鹿公司所辯亦難信真實。是而,名鹿公司所辯源豐公司以3 月簽帳單補2 月份簽帳單不足,自應扣除已給付之3 月簽單帳款894,090 元,以免重複給付云云,為不可取。源豐公司主張名鹿公司尚未支付3 月份(附表二之一大編號2 、大編號3 其中編號1 、2 )之加油款項,堪予採信。

⒋源豐公司主張附表二之二大編號2 、3 、4 、5 簽收人欄所示簽收人係名鹿公司授權之人,名鹿公司應給付各該編號所示加油之貨款,為名鹿公司所否認。經查,據曾蓓瑜證稱:我有告知許建安,只有賴英名、陳祥和、黃茗澕、李坤虎、魏欣怡、張嬿妮、夏良忠才有叫油的權利。邱偉泰在103 年有一段時間有大量的叫油,故我確定有告知許建安及源豐公司小姐,名鹿公司沒有授權邱偉泰,邱偉泰的油單(附表二之二大編號3 其中之編號8 )簽了我們公司不會承認等語(原審卷二第67頁),與邱偉泰所證:我只是臨時工,原審卷二第37頁這4 張簽帳單,送油來的司機叫我代簽,我說我不能簽,名鹿公司有說油我不可以簽,我有向拿給我簽名的人說,他說沒關係,要我簽一簽,之後他再處理等語(本院卷二第162 至165 頁),互核一致。是名鹿公司辯稱已告知許建安不得再讓邱偉泰叫油,堪信真實。又源豐公司指莊寬裕係名鹿公司員工,名鹿公司應就附表二之二大編號2 其中編號6 ,及大編號4 其中編號13所示簽單負責云云。查,莊寬裕應本院訊問時,原先陳述:我從99年到今年106 年5 月1 日任職於名鹿公司(本院卷二第157 頁),嗣即改稱:我被分配在哪個公司我不清楚,但我每次都到名鹿公司領錢等語(本院卷二第160 頁),對照莊寬裕在另案證稱:我沒有任職於名鹿公司,我是受雇於伯竽企業行,名鹿公司是上包公司,我們對外都稱名鹿等語(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436 號給付101 年貨款事件,本院卷一第245頁以下),依莊寬裕所證,究竟自己任職於何公司陳述先後矛盾,甚至無法確定,所言任職於名鹿公司云云,難以採信。查名鹿、伯固、力仁三家公司所在地相同,為源豐公司所不爭(原審卷一第82頁),且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原審卷一第55、60、64頁),而民間企業為節省經費,聯合租用同一處所辦公,亦屬常見,自難徒以莊寬裕自名鹿公司址設處領款,認其為名鹿公司員工。據力仁公司稱莊寬裕為其員工(本院卷二第160 頁),莊寬裕勞工保險係投保於力仁公司,亦有勞保局被保險人名冊附卷為憑(外放),曾蓓瑜證稱:莊寬裕不是名鹿公司的員工,且沒有權利叫油(原審卷二第67頁),是而名鹿公司辯稱莊寬裕非名鹿公司員工,更無授權莊寬裕簽收,應堪採信。源豐公司主張莊寬裕為名鹿公司員工,名鹿公司應就莊寬裕所為上該簽單付款,核非有據,不應准許。名鹿公司另稱簽單上簽收人記載不明以及記載陳俊元、謝清旭、郭國寶、尤穎章、潘瑞豐等人均非名鹿公司員工或被授權人乙節(原審卷二第53頁、本院卷一第144 、145 頁),據曾蓓瑜證稱:我有告知許建安,只有賴英名、陳祥和、黃茗澕、李坤虎、魏欣怡、張嬿妮、夏良忠等人才有叫油的權利。陳俊元、謝清旭、郭國寶、尤穎章、潘瑞豐我都不認識(原審卷二第67頁),就此,源豐公司除其自製資料及簽帳單為證外,並無提出名鹿公司有叫取上開油料及收受之證據,是源豐公司此部分請求,亦非可採。綜上,源豐公司請求名鹿公司給付附表二之二大編號2 、3 、4 、5所示貨款,不應准許。

⒌名鹿公司提出1 月份由夏中良、李坤虎填表之工程計價請款單(本院卷二第23至24頁,至於其餘填表人之請款單,本院認未可盡信,已如前述),名鹿公司亦曾就附表二之二大編號1 其中編號4-6 、8 、11夏中良、李坤虎之簽帳單為審核(李坤虎之請款單有記載運費100 ,但簽帳單沒有該記載),故附表二之二大編號1 其中編號4 至6 、8、11部分,名鹿公司應已付款。且附表二之二大編號1 為1 月份貨款,依約應於104 年2 月15日前給付,而名鹿公司既於104 年2 月17日交付上該支票予源豐公司,該支票給付內容應包含附表二之二大編號1 ,源豐公司雖否認支票為起訴範圍期間內之貨款(原審卷一第184 頁),然未能提出名鹿公司給付附表二之二大編號1 「以外」「同月份」貨款之簽帳單為憑,空言否認自難採信。從而,名鹿公司抗辯附表二之二大編號1 已為給付(本院卷一第243頁),堪予採信。是源豐公司再請求附表二之二大編號1,核屬重複請求,不應准許。至名鹿公司自認附表二之一大編號3 其中編號3 至11及大編號4 部分,確有加油而尚未付款(本院卷一第244 頁),名鹿公司自應給付此該部分之貨款。

⒍源豐公司主張本件請求之金額,除104 年5 月開立之統一發票外,源豐公司已依名鹿等3 公司指示開立統一發票,名鹿等3 公司皆有申報進項憑證,足見源豐公司已交付油料云云,並以證人沈素瑛所證:我核對帳務無誤,會製作請款單,併與我手邊一聯簽收單,交由許建安一併送給客戶,經客戶核對正確與否,如果正確對方就會打電話或傳真給我說要開發票,我開了發票再交給許建安送給客戶,客戶之貨款會在送請款單時,以支票的方式交給許建安帶回公司,有時候會拖欠,不一定會依照合約的給付方式支付。核對名鹿等3 公司帳務時,發票是我開的,我會跟名鹿等3 公司聯繫,之前是名鹿等3 公司用電話或傳真告訴我如何開,最後一筆交易,名鹿等3 公司沒有告知如何開,我依據請款單上金額開的等語為據(原審卷一第121 至124 頁)。然查,上開統一發票(原審卷一第87至91頁),係由源豐公司登載開立,而統一發票雖為銷貨憑證,但開立後,仍可以申報折讓更正金額,則源豐公司所開立之發票固有部分由被名鹿等3 公司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然在時限內,名鹿等3 公司即開立折讓單更正其進項金額,有退回折讓證明單附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44 至146 頁),自難徒憑源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採為有利於源豐公司所主張已盡交付油料之認定。至沈素瑛固證稱:傳真資料是名鹿等3 公司傳真給我,因為傳真資料看起來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會再打電話跟對方確認,自己在傳真上面補上清楚的金額,如果雙方的金額不符的時候,會再跟對方確認他們希望我在這三家公司的哪一家公司增減金額云云(原審卷一第130 頁),並提出傳真資料為佐(原審卷一第155 至157 頁),然傳真上之金額,與源豐公司請求之金額並非相符,亦難據為有利源豐公司之認定。源豐公司職員許建安固證述,源豐公司與名鹿公司、伯固公司之前曾有業務往來,最近3 、4 年又開始合作,工地主任會打我行動電話給我,跟我說要多少公升的油,我就把油送到工地去,收油的都是被告員工,他們頭上會帶有公司名稱的安全帽,我都沒有記工地主任的名字等語(原審卷一第126頁)。惟許建安長期擔任送油工作,苟真有接受名鹿公司、伯固公司電話訂油,理應確認何人訂購,然其卻稱卻沒有記工地主任之姓名,核與常情不符。又在工地之人,均需配戴安全帽,即工地安全帽並非僅有權叫貨之人可配戴,出入工地之人亦須配戴,是配戴安全帽之人,是否均有權叫貨、收貨,即需確認以防偽詐之情事發生,此亦為出賣人最基本之交易風險認知,而依邱偉泰、黃智勇證述,囑該二人簽名者,明知該2 人為無代理權之人,仍要求該2 人簽名之簽帳單上(本院卷二第163 、168 頁),觀諸源豐公司所述,其提出之油料價格3 、5 萬元不等,金額非小,理應謹慎為之,則簽帳單上簽名之人源豐公司既未能證明收油者為受名鹿公司、伯固公司授權簽名之人,源豐公司自應就其不能證明與名鹿等公司有就各該油料買賣之事實,負受不利認定之責。

㈡就伯固公司部分:

⒈伯固公司固應就附表三之一簽收人為徐哲南之加油簽帳單,負給付源豐公司315,280 元義務(此部分已據原審判命給付確定)。惟就附表三之二部分,伯固公司否認黃智勇、邱國彬、李坤虎為其員工,且無授權渠等代理,其亦不曾就黃智勇之簽帳單付款(原審卷一第205 頁、卷二第55至56頁)。據證人黃智勇證述:其與伯固公司沒有僱傭關係,之前曾在名鹿公司工作過,原審卷二第24頁至33、46頁簽帳單黃智勇名字是我簽名,因當時送東西的司機跟我說找不到人,叫我幫忙代簽一下,簽完之後,又說這幾張之前已經有送過來了,要我補簽。我沒有收到現場的東西,我有看到油車進來,確實沒有看到加油。我沒有注意看簽單上有寫伯固,有可能我簽名之後再補上的等語(本院卷二第166 至171 頁),足認黃智勇非伯固公司授權之人,其代為簽收油品,伯固公司自不負授權人之責任。又黃智勇、邱國彬、李坤虎亦皆未投保於伯固公司,有勞保局被保險人名冊可參(外放),源豐公司復未舉證黃智勇、邱國彬、李坤虎為有權叫油及收受油料,且除源豐公司自製之資料外,僅有上開其所製作而簽有上開各人名字之簽帳單為佐,不足認定伯固公司有購買及收受上開油料,是而源豐公司請求伯固公司給付附表三之二上該3 人簽名所示油品貨款,不應准許。另就附表三之二簽帳單上簽收人為黃建興部分,伯固公司不否認在此之前,固曾就「黃建興」之簽帳單付款,但辯稱黃建興非其員工亦無授權,先前係因伯固公司新進會計不熟悉業務,基於信任失察而誤付等語(本院卷一第174 頁)。查源豐公司並未證明黃建興係伯固公司員工或授權叫油、收油之人,自不能以先前伯固公司曾就黃興建簽名之簽帳單請款,予以給付,即因而遽認黃建興係經伯固公司授權收油之人。伯固公司以其與源豐公司購油量向來平均僅十餘萬元,源豐公司憑上開非由伯固公司員工或授權人簽名之簽單,計算其金額月平均額暴增數倍,否認前購油之事由,源豐公司既未舉證以實其說,其請求伯固公司給付附表三之二所示油品有關黃建興簽帳單之部分215,340 元(即附表三之二大編號1 其中編號2 、大編號2 其中編號2 、大編號3 其中編號1 、3 、4 、7 ),亦非有據。

㈢源豐公司主張車輛開至源豐公司加油部分:簽帳客戶請款單所示車號0000000 、AAA7777 部分,為許建安在源豐公司加油站取油時,自行輸入,其設定AAA8888 代表名鹿公司、設定AAA7777 代表伯固公司、679BW 、331T7、359U2 (力仁公司)車輛前往源豐公司加油時,加油站員工輸入之名鹿公司、力仁公司所有車輛車牌號碼等情一節,雖經源豐公司員工許建安、沈素瑛證述。然源豐公司所提出為證之名鹿等3 公司之簽帳客戶請款單(原審卷一第11至15、17至20、22至23頁),乃均為源豐公司員工自行輸入,若無與名鹿等3 公司授權人員簽名之「簽帳單」相核對,當無法確認該次取出之油料確實送至何處或由何人加油。查車號000-00車輛登記車主為力仁工程有限公司、車號000-00車輛登記車主為訴外人有于公司,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可稽(原審卷二第93頁),源豐公司主張679BW 、331T7 為名鹿公司使用,過去該2 車輛加油款項,名鹿公司皆已給付云云(本院卷一第138 至139 頁),然據曾蓓瑜則證稱:679BW 、331T7 不是名鹿公司車輛,請款單上車號00000 、331T7 係指何意,我不知道,我只核對日期及加油數量(原審卷二第70頁)。然矧名鹿公司因用油甚多,油料之請款資料龐大,若公司制度及稽核非甚嚴謹,偶有疏漏之舉當屬常情。是縱名鹿公司曾就過去非屬自己公司之加油交易付款,亦難以此推論其確有與源豐公司為上開車輛之本件交易,蓋兩者為個別獨立之事件,源豐公司既無法就訟爭部分提出簽帳單或其他憑據為證,自難認其就679BW 、331T7 車輛訟爭部分請求付款。又源豐公司主張力仁公司先前於103 年8 月19日至12月18日以359-U2車輛加油,加油款皆已付款云云(本院卷一第138 頁),然微論源豐公司所提對帳單(本院卷一第61頁),未見力仁公司於次月開立票據付款之紀錄,源豐公司未舉證以實其說,已難信實。況且,力仁公司縱曾就過去之加油交易付款,然兩者為個別獨立事件,亦難據此推論確有附表一之三所示款項之交易。從而,源豐公司未能提供附表一之三所示款項之簽帳單或憑據,難認其主張為真。是名鹿公司、力仁公司否認源豐公司提出其自行製作之簽帳客戶請款單實質之真正,並非無由。源豐公司既未能舉證證明此部分之事實為真實,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開車號之加油費用,自非有據。至於上訴人請求傳訊誠憶電子有限公司工程師傅能偉(本院卷一第57頁),僅能證明上訴人自行輸入該車牌,不足以證明上訴人輸入之車牌車輛,確實有至上訴人加油站加油,而無遭冒名輸入車牌可能之事實,自無訊問之必要。

七、綜上,源豐公司請求被上訴人名鹿公司、伯固公司、力仁公司給付貨款,其請求就名鹿公司尚欠源豐公司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油品貨款,伯固公司尚欠源豐公司如附表三之一所示油品貨款範圍內,核屬有據。原審因而判命名鹿公司、伯固公司依序應給付源豐公司1,274,037 元本息、315,280 元本息,駁回其對名鹿公司、伯固公司逾此之請求,及駁回其對力仁公司之請求,並無違誤。源豐公司就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請求判命名鹿公司再給付1,819,503 元本息、伯固公司再給付983,920 元本息,及力仁公司應給付146,125 元本息,名鹿公司請求廢棄命伊給付超過379,940 元本息部分之判決,均無理由,應駁回源豐公司、名鹿公司之上訴。源豐公司聲請訊問證人徐哲南,以明徐哲南係受僱於何人等情(本院卷二第172 頁)。然徐哲南與名鹿公司曾因工程款糾紛,持槍至名鹿公司,基於殺人犯意向名鹿公司前負責人何桂清及伯固蘇有諒連續射擊,而被判處徒刑確定(在監)可知徐哲南與名鹿等公司素有仇恨糾紛,已難期其證言無偏頗之虞,且據上該刑案第一審判決書(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訴字第683 號)記載「徐哲南因何桂清、蘇有諒未給付工程款,雙方發生勞資糾紛,心生憤恨、不滿」、「殺人原因...因為我在名鹿、伯固這兩家公司做快5 年了,只要公司開口說要扣款,還有保留的,等3人石沈大海,永遠拿不到...」(本院二卷第139 、142頁),即徐哲南係因承作名鹿公司及伯固公司之工程,而有工程款之糾葛,而非受雇於名鹿公司、伯固應已明確。且源豐公司所以聲請訊問徐哲南,係因莊寬裕先前未到庭,故而始聲請提訊徐哲南,然莊寬裕、黃智勇、邱偉泰等3 人既已於105 年5 月9 日到庭接受本院及兩造訊問,自無贅再訊問徐哲南之必要。本件判決之基礎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核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載,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源豐公司、名鹿公司之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上訴。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一之一:源豐公司主張名鹿公司之欠款┌─┬────────┬─────┬─────┬──────────┐│編│區間 │油料款 │運費 │應收款金額 ││號│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1 │103 年12月19日 │659,643元 │7,600元 │250,934元 ││ │至104年1月18日 │ │ │(原應收款金額667,24││ │ │ │ │3 元,已有支付部分)│├─┼────────┼─────┼─────┼──────────┤│2 │104年1月19日 │896,622元 │13,700元 │910,322元 ││ │至104年2月18日 │ │ │ │├─┼────────┼─────┼─────┼──────────┤│3 │104年2月19日 │919,584元 │13,300元 │932,884元 ││ │至104 年3 月18日│ │ │ │├─┼────────┼─────┼─────┼──────────┤│4 │104 年3 月19日 │877,819元 │12,700元 │890,519元 ││ │至104年4月18日 │ │ │ │├─┼────────┼─────┼─────┼──────────┤│5 │104年4月19日 │105,874元 │3,000元 │108,874元 ││ │至104年4月30日 │ │ │ │├─┴────────┴─────┴─────┼──────────┤│積欠款項 │3,093,533 │└──────────────────────┴──────────┘附表一之二:源豐公司主張伯固公司之欠款┌─┬────────┬─────┬─────┬──────────┐│編│區間 │油料款 │運費 │應收款金額 ││號│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1 │104年1月19日 │361,260元 │7,000元 │368,260元 ││ │至104年2月18日 │ │ │ │├─┼────────┼─────┼─────┼──────────┤│2 │104年2月19日 │336,600元 │4,500元 │341,100元 ││ │至104年3月18日 │ │ │ │├─┼────────┼─────┼─────┼──────────┤│3 │104年3月19日 │567,400元 │8,700元 │576,100元 ││ │至104年4月18日 │ │ │ │├─┼────────┼─────┼─────┼──────────┤│4 │104年4月19日 │13,440元 │300元 │13,740元 ││ │至104年4月30日 │ │ │ │├─┴────────┴─────┴─────┼──────────┤│積欠款項 │1,299,200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琳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之三、力仁公司
┌─┬────────┬─────┬─────┬──────────┐
│編│區間            │油料款    │應收款金額│備考                │
│號│                │(新臺幣)│(新臺幣)│                    │
├─┼────────┼─────┼─────┼──────────┤
│1 │104年1月19日    │51,248元  │51,248元  │                    │
│  │至104年2月18日  │          │          │                    │
├─┼────────┼─────┼─────┼──────────┤
│2 │104年2月19日    │39,143元  │39,143元  │                    │
│  │至104年3月18日  │          │          │                    │
├─┼────────┼─────┼─────┼──────────┤
│3 │104年3月19日    │51,792元  │51,792元  │                    │
│  │至104年4月18日  │          │          │                    │
├─┼────────┼─────┼─────┼──────────┤
│4 │104年4月19日    │3,942元   │3,942 元  │                    │
│  │至104年4月30日  │          │          │                    │
├─┼────────┴─────┼─────┼──────────┤
│  │積欠款項                    │146,125   │此部分源豐公司均未提│
│  │                            │          │出簽帳單            │
└─┴──────────────┴─────┴──────────┘
附表二之一:名鹿公司欠款部分
┌──────────┬──────────────────────────────┐
│                    │加油站簽帳單                                                │
├─┬────────┼─┬─────┬───┬───┬────┬────┬────┤
│大│區間            │編│日期      │數量  │單價  │金額(元)│運費(元)│簽收人  │
│編│                │號│          │(L) │(元)  │        │        │        │
│號│                │  │          │      │      │        │        │        │
├─┼────────┼─┼─────┼───┼───┼────┼────┼────┤
│1 │104年1月19日    │1 │104/02/02 │2200  │19.9  │43780   │500     │賴英名  │
│  │至104年2月18日  ├─┼─────┼───┼───┼────┼────┼────┤
│  │                │2 │104/02/03 │2200  │19.9  │43780   │500     │陳祥和  │
│  │                ├─┼─────┼───┼───┼────┼────┼────┤
│  │                │3 │104/02/05 │2000  │19.9  │39800   │500     │魏欣怡  │
│  │                ├─┼─────┼───┼───┼────┼────┼────┤
│  │                │4 │104/02/07 │2200  │19.9  │43780   │500     │賴英名  │
│  │                ├─┼─────┼───┼───┼────┼────┼────┤
│  │                │5 │104/02/08 │1500  │19.9  │29850   │1000    │黃茗澕  │
│  │                ├─┼─────┼───┼───┼────┼────┼────┤
│  │                │6 │104/02/09 │2000  │21.9  │43800   │500     │賴英名  │
│  │                ├─┼─────┼───┼───┼────┼────┼────┤
│  │                │7 │104/02/11 │2400  │21.9  │52560   │500     │賴英名  │
│  │                ├─┼─────┼───┼───┼────┼────┼────┤
│  │                │8 │104/02/16 │2400  │22.5  │54000   │500     │賴英名  │
├─┼────────┼─┼─────┼───┼───┼────┼────┼────┤
│2 │104年2月19日    │1 │104/02/24 │2400  │23.4  │56160   │500     │賴英名  │
│  │至104年3月18日  ├─┼─────┼───┼───┼────┼────┼────┤
│  │                │2 │104/02/25 │1200  │23.4  │28080   │500     │陳祥和  │
│  │                ├─┼─────┼───┼───┼────┼────┼────┤
│  │                │3 │104/02/27 │2400  │23.4  │56160   │500     │賴英名  │
│  │                ├─┼─────┼───┼───┼────┼────┼────┤
│  │                │4 │104/02/28 │1800  │23.4  │42120   │500     │張燕妮  │
│  │                ├─┼─────┼───┼───┼────┼────┼────┤
│  │                │5 │104/03/02 │2400  │23.1  │55440   │500     │賴英名  │
│  │                ├─┼─────┼───┼───┼────┼────┼────┤
│  │                │6 │104/03/05 │200   │23.1  │4620    │1000    │黃茗澕  │
│  │                ├─┼─────┼───┼───┼────┼────┼────┤
│  │                │7 │104/03/06 │2400  │23.1  │55440   │500     │賴英名  │
│  │                ├─┼─────┼───┼───┼────┼────┼────┤
│  │                │8 │104/03/10 │2400  │23.3  │55920   │500     │賴英名  │
│  │                ├─┼─────┼───┼───┼────┼────┼────┤
│  │                │9 │104/03/11 │2400  │23.3  │55920   │500     │陳祥和  │
│  │                ├─┼─────┼───┼───┼────┼────┼────┤
│  │                │10│104/03/13 │1200  │23.3  │27960   │500     │賴英名  │
│  │                ├─┼─────┼───┼───┼────┼────┼────┤
│  │                │11│104/03/16 │2400  │22.6  │54240   │500     │陳祥和  │
├─┼────────┼─┼─────┼───┼───┼────┼────┼────┤
│3 │104年3月19日    │1 │104/03/19 │2400  │22.6  │54240   │500     │賴英名  │
│  │至104年4月18日  ├─┼─────┼───┼───┼────┼────┼────┤
│  │                │2 │104/03/21 │800   │22.6  │18080   │400     │黃茗澕  │
│  │                ├─┼─────┼───┼───┼────┼────┼────┤
│  │                │3 │104/03/24 │2400  │21.7  │52080   │500     │賴英名  │
│  │                ├─┼─────┼───┼───┼────┼────┼────┤
│  │                │4 │104/03/24 │1800  │21.7  │39060   │500     │張燕妮  │
│  │                ├─┼─────┼───┼───┼────┼────┼────┤
│  │                │5 │104/03/28 │2400  │21.7  │52080   │500     │賴英名  │
│  │                ├─┼─────┼───┼───┼────┼────┼────┤
│  │                │6 │104/03/28 │2000  │21.7  │43400   │500     │賴英名  │
│  │                ├─┼─────┼───┼───┼────┼────┼────┤
│  │                │7 │104/04/06 │2400  │22.1  │53040   │1000    │黃茗澕  │
│  │                ├─┼─────┼───┼───┼────┼────┼────┤
│  │                │8 │104/04/07 │1800  │22.1  │39780   │500     │張燕妮  │
│  │                ├─┼─────┼───┼───┼────┼────┼────┤
│  │                │9 │104/04/13 │200   │22.4  │4480    │100     │李坤虎  │
│  │                ├─┼─────┼───┼───┼────┼────┼────┤
│  │                │10│104/04/14 │2400  │22.4  │53760   │500     │賴英名  │
│  │                ├─┼─────┼───┼───┼────┼────┼────┤
│  │                │11│104/04/15 │1000  │22.4  │22400   │500     │賴英名  │
├─┼────────┼─┼─────┼───┼───┼────┼────┼────┤
│4 │104年4月19日    │1 │104/04/25 │200   │23.2  │4640    │100     │陳國城  │
│  │至104年4月30日  ├─┼─────┼───┼───┼────┼────┼────┤
│  │                │2 │104/04/27 │1000  │23.6  │23600   │1000    │黃茗澕  │
├─┴────────┼─┼─────┼───┼───┼────┼────┼────┤
│                    │  │          │58900 │      │0000000 │17100   │        │
├──────────┼─┼─────┼───┼───┼────┼────┼────┤
│                    │  │每公升折  │      │      │47120   │        │        │
│                    │  │0.8元     │      │      │        │        │        │
├──────────┼─┼─────┼───┼───┼────┼────┼────┤
│                    │  │          │      │      │0000000 │0000000 │        │
└──────────┴─┴─────┴───┴───┴────┴────┴────┘
附表二之二:
┌──────────┬──────────────────────────────┐
│                    │加油站簽帳單                                                │
├─┬────────┼─┬─────┬───┬───┬────┬────┬────┤
│大│區間            │編│日期      │數量  │單價  │金額(元)│運費(元)│簽收人  │
│編│                │號│          │      │(元)  │        │        │        │
│號│                │  │          │      │      │        │        │        │
├─┼────────┼─┼─────┼───┼───┼────┼────┼────┤
│1 │103年12月19日   │1 │103/12/20 │200   │24.00 │4800    │        │賴英名  │
│  │至104年1月18日  ├─┼─────┼───┼───┼────┼────┼────┤
│  │                │2 │103/12/20 │1400  │24.00 │33600   │        │黃茗澕  │
│  │                ├─┼─────┼───┼───┼────┼────┼────┤
│  │                │3 │103/12/23 │2000  │22.90 │45800   │        │賴英名  │
│  │                ├─┼─────┼───┼───┼────┼────┼────┤
│  │                │4 │103/12/26 │200   │22.90 │4580    │        │李坤虎  │
│  │                ├─┼─────┼───┼───┼────┼────┼────┤
│  │                │5 │103/12/26 │1200  │22.90 │27480   │        │夏良中  │
│  │                ├─┼─────┼───┼───┼────┼────┼────┤
│  │                │6 │103/12/26 │2400  │22.90 │54960   │        │夏良中  │
│  │                ├─┼─────┼───┼───┼────┼────┼────┤
│  │                │7 │103/12/27 │200   │22.90 │4580    │        │黃茗澕  │
│  │                ├─┼─────┼───┼───┼────┼────┼────┤
│  │                │8 │103/12/31 │200   │23.00 │4600    │        │李坤虎  │
│  │                ├─┼─────┼───┼───┼────┼────┼────┤
│  │                │9 │103/12/31 │2400  │23.00 │55200   │        │夏良中  │
│  │                ├─┼─────┼───┼───┼────┼────┼────┤
│  │                │10│104/01/05 │150   │22.30 │3345    │        │黃茗澕  │
│  │                ├─┼─────┼───┼───┼────┼────┼────┤
│  │                │11│104/01/05 │200   │22.30 │4460    │        │李坤虎  │
│  │                ├─┼─────┼───┼───┼────┼────┼────┤
│  │                │12│104/01/05 │2000  │22.30 │44600   │        │魏欣怡  │
│  │                ├─┼─────┼───┼───┼────┼────┼────┤
│  │                │  │          │12550 │      │288005  │        │        │
│  │                ├─┼─────┼───┼───┼────┼────┼────┤
│  │                │  │          │每公升│      │-10040  │        │        │
│  │                │  │          │折讓  │      │        │        │        │
│  │                │  │          │0.8元 │      │        │        │        │
│  │                ├─┼─────┼───┼───┼────┼────┼────┤
│  │                │  │          │小計  │      │277965  │        │        │
├─┼────────┼─┼─────┼───┼───┼────┼────┼────┤
│2 │104年1月19日    │1 │104/01/30 │400   │19.9  │7960    │1000    │不明    │
│  │至104年2月18日  ├─┼─────┼───┼───┼────┼────┼────┤
│  │                │2 │104/02/03 │200   │19.9  │3980    │100     │不明    │
│  │                ├─┼─────┼───┼───┼────┼────┼────┤
│  │                │3 │104/02/05 │1200  │19.9  │23880   │500     │國寶    │
│  │                ├─┼─────┼───┼───┼────┼────┼────┤
│  │                │4 │104/02/06 │1000  │19.9  │19900   │1000    │不明    │
│  │                ├─┼─────┼───┼───┼────┼────┼────┤
│  │                │5 │104/02/13 │400   │21.9  │8760    │200     │國寶    │
│  │                ├─┼─────┼───┼───┼────┼────┼────┤
│  │                │6 │104/02/14 │2000  │21.9  │43800   │500     │莊寬裕  │
│  │                ├─┼─────┼───┼───┼────┼────┼────┤
│  │                │7 │104/02/14 │200   │21.9  │4380    │100     │游      │
├─┼────────┼─┼─────┼───┼───┼────┼────┼────┤
│3 │104年2月19日    │1 │104/02/25 │1000  │23.4  │23400   │500     │陳俊元  │
│  │至104年3月18日  ├─┼─────┼───┼───┼────┼────┼────┤
│  │                │2 │104/02/25 │1600  │23.4  │37440   │1000    │不明    │
│  │                ├─┼─────┼───┼───┼────┼────┼────┤
│  │                │3 │104/03/03 │1200  │23.1  │27720   │1000    │不明    │
│  │                ├─┼─────┼───┼───┼────┼────┼────┤
│  │                │4 │104/03/03 │1800  │23.1  │41580   │0       │謝清旭  │
│  │                ├─┼─────┼───┼───┼────┼────┼────┤
│  │                │5 │104/03/06 │600   │23.1  │13860   │300     │郭國寶  │
│  │                ├─┼─────┼───┼───┼────┼────┼────┤
│  │                │6 │104/03/09 │2400  │23.3  │55920   │1000    │不明    │
│  │                ├─┼─────┼───┼───┼────┼────┼────┤
│  │                │7 │104/03/10 │1000  │23.3  │23300   │500     │國寶    │
│  │                ├─┼─────┼───┼───┼────┼────┼────┤
│  │                │8 │104/03/12 │2000  │23.3  │46600   │500     │邱偉泰  │
│  │                ├─┼─────┼───┼───┼────┼────┼────┤
│  │                │9 │104/03/12 │1000  │23.3  │23300   │1000    │不明    │
│  │                ├─┼─────┼───┼───┼────┼────┼────┤
│  │                │10│104/03/16 │2400  │22.6  │54240   │500     │尤穎章  │
│  │                ├─┼─────┼───┼───┼────┼────┼────┤
│  │                │11│104/03/17 │1600  │22.6  │36160   │1000    │不明    │
├─┼────────┼─┼─────┼───┼───┼────┼────┼────┤
│4 │104年3月19日    │1 │104/03/23 │2400  │21.7  │52080   │1000    │不明    │
│  │至104年4月18日  ├─┼─────┼───┼───┼────┼────┼────┤
│  │                │2 │104/03/25 │1000  │21.7  │21700   │500     │陳俊元  │
│  │                ├─┼─────┼───┼───┼────┼────┼────┤
│  │                │3 │104/03/27 │2400  │21.7  │52080   │1000    │不明    │
│  │                ├─┼─────┼───┼───┼────┼────┼────┤
│  │                │4 │104/03/31 │800   │22.2  │17760   │400     │國寶    │
│  │                ├─┼─────┼───┼───┼────┼────┼────┤
│  │                │5 │104/04/07 │2400  │22.1  │53040   │500     │不明    │
│  │                ├─┼─────┼───┼───┼────┼────┼────┤
│  │                │6 │104/04/08 │200   │22.1  │4420    │100     │潘瑞豐  │
│  │                ├─┼─────┼───┼───┼────┼────┼────┤
│  │                │7 │104/04/08 │1200  │22.1  │26520   │500     │郭國寶  │
│  │                ├─┼─────┼───┼───┼────┼────┼────┤
│  │                │8 │104/04/13 │200   │22.4  │4480    │100     │潘瑞豐  │
│  │                ├─┼─────┼───┼───┼────┼────┼────┤
│  │                │9 │104/04/13 │2400  │22.4  │53760   │1000    │不明    │
│  │                ├─┼─────┼───┼───┼────┼────┼────┤
│  │                │10│104/04/16 │200   │22.4  │4480    │100     │潘瑞豐  │
│  │                ├─┼─────┼───┼───┼────┼────┼────┤
│  │                │11│104/04/17 │1200  │22.4  │26880   │500     │陳俊元  │
│  │                ├─┼─────┼───┼───┼────┼────┼────┤
│  │                │12│104/04/17 │1600  │22.4  │35840   │1000    │不明    │
│  │                ├─┼─────┼───┼───┼────┼────┼────┤
│  │                │13│104/04/18 │1600  │22.4  │35840   │500     │莊寬裕  │
├─┼────────┼─┼─────┼───┼───┼────┼────┼────┤
│5 │104年4月19日    │1 │104/04/20 │200   │23.2  │4640    │100     │不明    │
│  │至104年4月30日  ├─┼─────┼───┼───┼────┼────┼────┤
│  │                │2 │104/04/22 │400   │23.2  │9280    │200     │潘瑞豐  │
│  │                ├─┼─────┼───┼───┼────┼────┼────┤
│  │                │3 │104/04/22 │1000  │23.2  │23200   │1000    │不明    │
│  │                ├─┼─────┼───┼───┼────┼────┼────┤
│  │                │4 │104/04/23 │1000  │23.2  │23200   │500     │郭國寶  │
│  │                ├─┼─────┼───┼───┼────┼────┼────┤
│  │                │5 │104/04/29 │200   │23.6  │4720    │100     │潘瑞豐  │
├─┴────────┼─┴─────┴───┴───┼────┼────┼────┤
│                    │                              │        │        │        │
└──────────┴───────────────┴────┴────┴────┘
附表三之一、伯固公司欠款部分
┌──────────┬──────────────────────────────┐
│                    │加油站簽帳單                                                │
├─┬────────┼─┬─────┬───┬───┬────┬────┬────┤
│大│區間            │編│日期      │數量  │單價  │金額(元)│運費(元)│簽收人  │
│編│                │號│          │      │(元)  │        │        │        │
│號│                │  │          │      │      │        │        │        │
├─┼────────┼─┼─────┼───┼───┼────┼────┼────┤
│1 │104 年1 月19日  │1 │104/02/12 │1600  │21.9  │35040   │1000    │徐哲南  │
│  │至104年2月18日  │  │          │      │      │        │        │        │
├─┼────────┼─┼─────┼───┼───┼────┼────┼────┤
│2 │104年2月19日    │1 │104/02/24 │2000  │23.4  │46800   │500     │徐哲南  │
│  │至104年3月18日  ├─┼─────┼───┼───┼────┼────┼────┤
│  │                │2 │104/03/04 │1200  │23.1  │27720   │500     │徐哲南  │
│  │                ├─┼─────┼───┼───┼────┼────┼────┤
│  │                │3 │104/03/13 │2400  │23.3  │55920   │500     │徐哲南  │
├─┼────────┼─┼─────┼───┼───┼────┼────┼────┤
│3 │104年3月19日    │1 │104/03/19 │1000  │22.6  │22600   │500     │徐哲南  │
│  │至104年4月18日  ├─┼─────┼───┼───┼────┼────┼────┤
│  │                │2 │104/03/31 │1400  │22.2  │31080   │500     │徐哲南  │
│  │                ├─┼─────┼───┼───┼────┼────┼────┤
│  │                │3 │104/04/09 │1400  │22.1  │30940   │500     │徐哲南  │
│  │                ├─┼─────┼───┼───┼────┼────┼────┤
│  │                │4 │104/04/09 │1000  │22.1  │22100   │500     │徐哲南  │
│  │                ├─┼─────┼───┼───┼────┼────┼────┤
│  │                │5 │104/04/09 │800   │22.1  │17680   │400     │徐哲南  │
│  │                ├─┼─────┼───┼───┼────┼────┼────┤
│  │                │6 │104/04/15 │1400  │22.4  │31360   │500     │徐哲南  │
├─┴────────┼─┼─────┼───┼───┼────┼────┼────┤
│                    │  │          │14200 │      │321240  │5400    │        │
├──────────┼─┼─────┼───┼───┼────┼────┼────┤
│                    │  │          │每公升│      │11360   │        │        │
│                    │  │          │折讓  │      │        │        │        │
│                    │  │          │0.8元 │      │        │        │        │
├──────────┼─┼─────┼───┼───┼────┼────┼────┤
│                    │  │          │      │      │309880  │315280  │        │
└──────────┴─┴─────┴───┴───┴────┴────┴────┘
附表三之二:
┌──────────┬──────────────────────────────┐
│                    │加油站簽帳單                                                │
├─┬────────┼─┬─────┬───┬───┬────┬────┬────┤
│大│區間            │編│日期      │數量  │單價  │金額(元)│運費(元)│簽收人  │
│編│                │號│          │      │(元)  │        │        │        │
│號│                │  │          │      │      │        │        │        │
├─┼────────┼─┼─────┼───┼───┼────┼────┼────┤
│1 │104年1月19日    │1 │104/01/30 │1600  │19.9  │31840   │500     │黃智勇  │
│  │至104年2月18日  ├─┼─────┼───┼───┼────┼────┼────┤
│  │                │2 │104/02/03 │1600  │19.9  │31840   │1000    │黃建興代│
│  │                ├─┼─────┼───┼───┼────┼────┼────┤
│  │                │3 │104/02/04 │2200  │19.9  │43780   │500     │黃智勇  │
│  │                ├─┼─────┼───┼───┼────┼────┼────┤
│  │                │4 │104/02/04 │1400  │19.9  │27860   │500     │黃智勇  │
│  │                ├─┼─────┼───┼───┼────┼────┼────┤
│  │                │5 │104/02/07 │1600  │19.9  │31840   │500     │黃智勇  │
│  │                ├─┼─────┼───┼───┼────┼────┼────┤
│  │                │6 │104/02/13 │1600  │21.9  │35040   │500     │黃智勇  │
├─┼────────┼─┼─────┼───┼───┼────┼────┼────┤
│2 │104年2月19日    │1 │104/02/24 │2200  │23.4  │51480   │500     │黃智勇  │
│  │至104年3月18日  ├─┼─────┼───┼───┼────┼────┼────┤
│  │                │2 │104/02/28 │1600  │23.4  │37440   │1000    │黃建興  │
│  │                ├─┼─────┼───┼───┼────┼────┼────┤
│  │                │3 │104/02/28 │1600  │23.4  │37440   │500     │黃智勇  │
│  │                ├─┼─────┼───┼───┼────┼────┼────┤
│  │                │4 │104/03/11 │2000  │23.1  │46200   │500     │黃智勇  │
│  │                ├─┼─────┼───┼───┼────┼────┼────┤
│  │                │5 │104/03/17 │2000  │22.6  │45200   │500     │黃智勇  │
├─┼────────┼─┼─────┼───┼───┼────┼────┼────┤
│3 │104年3月19日    │1 │104/03/20 │2000  │22.6  │45200   │500     │黃建興  │
│  │至104年4月18日  ├─┼─────┼───┼───┼────┼────┼────┤
│  │                │2 │104/03/21 │1000  │22.6  │22600   │500     │黃智勇  │
│  │                ├─┼─────┼───┼───┼────┼────┼────┤
│  │                │3 │104/03/25 │2400  │21.7  │52080   │500     │黃建興  │
│  │                ├─┼─────┼───┼───┼────┼────┼────┤
│  │                │4 │104/03/25 │800   │21.7  │17360   │400     │黃建興  │
│  │                ├─┼─────┼───┼───┼────┼────┼────┤
│  │                │5 │104/03/25 │2000  │21.7  │43400   │500     │李坤虎  │
│  │                ├─┼─────┼───┼───┼────┼────┼────┤
│  │                │6 │104/03/28 │2000  │21.7  │43400   │500     │黃智勇  │
│  │                ├─┼─────┼───┼───┼────┼────┼────┤
│  │                │7 │104/03/31 │1600  │22.2  │35520   │500     │黃建興  │
│  │                ├─┼─────┼───┼───┼────┼────┼────┤
│  │                │8 │104/03/31 │800   │22.2  │17760   │400     │邱國彬  │
│  │                ├─┼─────┼───┼───┼────┼────┼────┤
│  │                │9 │104/04/02 │2000  │22.2  │44400   │500     │黃智勇  │
│  │                ├─┼─────┼───┼───┼────┼────┼────┤
│  │                │10│104/04/02 │1000  │22.2  │22200   │500     │黃智勇  │
│  │                ├─┼─────┼───┼───┼────┼────┼────┤
│  │                │11│104/04/08 │2000  │22.1  │44200   │500     │黃智勇  │
│  │                ├─┼─────┼───┼───┼────┼────┼────┤
│  │                │12│104/04/14 │2000  │22.4  │44800   │500     │黃智勇  │
├─┼────────┼─┼─────┼───┼───┼────┼────┼────┤
│4 │104年4月19日    │1 │104/04/20 │600   │23.2  │13920   │300     │黃智勇  │
│  │至104年4月30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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