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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徐文祥陳宛榆許明進

  • 當事人
    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1號上 訴 人 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章 送達代收人 邱玲玉  高雄市○○區○○○街00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伯固企業有限公司、力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221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9,54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5,307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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