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章
- 送達代收人
- 邱玲玉 高雄市○○區○○○街00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伯固企業有限公
司、力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221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9,
54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5,307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