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3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35號
- 上訴人
- 顏進生
兼特別代理 顏王秋桂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瑞宏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