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勞聲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徐源昌
- 相對人
- 黃春木
- 相對人
- 久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良
- 相對人
- 揚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義
- 相對人
-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12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5 年度重勞上字第1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122 號判決後,聲請人即原告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本院105 年度重勞上字第12號)後,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下稱法扶屏東分會)全部准予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全部准予扶助之審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9 頁)。又聲請人提起上訴,形式審查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開說明,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