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撤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撤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孫可久
- 被上訴人
- 陳永昌
蔡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旨在撤銷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655 號確定判決,以回復被上訴人間於民國82年8 月26日就坐落台南縣西港鄉○○村0 鄰○○0000號房屋暨基地所訂立之買賣契約關係,是其上訴可獲利益應與前開買賣契約約定總價新台幣(下同)360 萬元相當(參見原審卷㈠第5 、113、127 頁),爰核定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36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